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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计生证明怎么写

时间:2023-08-15 作者: 来源:顿格文库

1.证明书范文怎么写?

写证明书先在页面的正中间写上你的证明类型,接着写正文部分写需要证明的事项,叙述一定要简单明了,不要出现语病和歧义等,末尾落款写上证明单位以及证明时间,最后有公章的就盖上公章,没有的也可不盖。

证明书是我们在日常工作中需要经常使用到的一种应用文体,它是根据确实的材料判断真实性,并且达到申请某项事务的目的。它里面的内容包括了标题,正文落款和日期印章。但是在撰写的时候一定需要注明要把证明的主要内容当做标题,不要一味的写证明材料和证明信。需要知道的是有些证明材料它有明确的主送单位,那么这就要求我们在材料的前面一定要写好单位的全称。

写证明书必须要把证明的相关情况写清楚,再写到正文的时候需要证明的事项,叙述一定要简单明了,不要出现歧义。最后在写明落款单位和证明时间,有公章的就盖上公章,没有的也可不盖。

范文:

1、个人收入证明

兹有我公司员工___________,性别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我司工作______年,任职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职位),月收入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加盖公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银行贷款收入证明

________________银行:

_____________系我单位正式员工,年龄_____岁,婚姻状况________,行政职务__________,学历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月收入情况如下:

1、基本工资________________元;

2、奖金及福利(补贴)________________元;

3、其他收入________________元;

合计:_____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特此证明!

出具人签字:

出具人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大学生实习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学:

贵校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__专业__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我公司____________部门实习工作,各方面表现优秀。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加盖单位公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办流动人口证明怎么写

去当地流动人口站先登记 流动人口其特点是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人员身份错综复杂,再加上社会成分的多员化,给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带来了一系列的难点问题。如:从业和居所变动频繁、人员户籍属性复杂、无有效证件或配合不主动等等因素,使管理难度非常大,再加上缺乏及时、准确的信息交流和有效的制约手段,那么计划外生育就难以遏制。

二、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方面:

1、法规要求差异问题。由于各地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法规是根据各地方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因此在某些方面存有不同的差异(如:有的地区要求育龄群众每年办一次婚育证明,婚育证明夫妻合用一证等。)使流动人口这一高流动性的群体,在不同地区面临着不同的法规而产生很大的困惑,给管理也带来一定的困难。

2、人口身份界定问题。管理对象在流动人口的管理法规上身份界限定义不十分明确,什么是流动人口、外来人口、暂住人口这一基本概念至今没有统一的界定,还有“两半户”和跨区经商、打工人员以及商品楼、开发区的住户归属界定不清,人户分离,导致管理对象混乱。

3、时限口径不一问题。全国“一盘棋”工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管理口径不一。

一个流动人口什么时候开始属于流入地管理,没有统一标准。国家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了“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但是,到居住地后交验时间没有界定。《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交验时限:“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但是,公安部门对暂住人口办理暂住证件的时间和工商等部门办事程序要求又与我们相关法规、措施要求的时间段和年龄段上口径不相同,造成流动人口的管理不协调,不同步,无法落实一证制管理。

4、相关部门的条块目标责任不明确,综合治理没有真正形成有效的管理格局。

(二)管理方面

1、认识不足。由于流动人口的特殊性,往往使管理人员产生一种随机性的管理动机,认为做的再实、再好也是暂时的,变动太大,不如什么时间考核什么时间突击检查。另外还有一些单位领导抓计生工作的观念淡薄,重视不够,协调不力。

2、人员不足。管理队伍远远跟不上人口流动发展的需要,造成基层的工作人员累死也无法完成指标要求任务而怨声载道,这样会使工作出现不实现象。

3、经费不足。多年来,从上到下都没有设立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专项经费,当地政府投入的计生经费,只能保证常住人口计生工作的需要,而无力满足流入人口的管理、服务需要。

4、措施不足。在管理当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没有可制约的办法,不许押保证金使管理被动,使信息反馈单和环孕情报告单回寄率降低),按条理规定该处罚的难以实施,流出违规人口罚不见人,流入违规人口你罚他走,使处罚难以兑现。签合同也只约束了管理一方,达不到双方制约管理目的。

5、 力度不足。由于各相关部门的办事程序和时限要求与计划生育的管理程序和时限要求脱节(工商“办照”程序则以〈暂住证〉为主要凭据,而公安的暂住证是以16周岁以上,居住在三个月以上才办理〈暂住证〉),因此,一证管多证实为落空。另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既不办暂住证,也不办营业证,而计生管理队伍又势单力薄,检查执法难度很大。

6、协作不足。因地域差异和管理认识不到位等因,再加之流入人员以种种理由不提供《身份证》无法上信息平台,又缺乏制约手段,使信息反馈率和信息交流率很难落实。

(三)其他方面

7、户籍复杂。有的“流动人口”离开其户籍所在地可能数年,在现居住地工作、生活多年,这些人只是因为受现行户籍政策限制,没有居住地户籍,有的是空挂户人户分离。这些人原户籍地“管不到”,现居地“难以管”、两地之间衔接又不能到位。最终导致这部分人计划生育管理失控

8、归属不清。随着企业改制,就业方式的多元化,许多“单位人”变为“社会人”。新建居民区、拆迁户、外来人口的日益增多。属地管理的体制没有全面落实到位,形成了计划生育管理上的“盲区”。

9、 游业难扑。由于某些行业游动作业的特点(如:装修,弹棉絮,捡垃圾,打小工等),流动性大、隐蔽性强。还有建筑工地用工,多是短期分段承包,建筑的总承包商与工人之间相隔许多层次,如通过总承包商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其可行性极小,造成管理失控。

10、 管理受阻。由于流动人口基本处于无组织状态,加之管理又缺乏牵制手段,有相当一部分人不愿提供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和婚育证明等),即使多次督办仍然是置之不理


3.政审需要的计划生育证明怎么写?

办理程序

一、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对象

1、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同一城市的区与区之间流动不在此列);

2、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3、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4、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所需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2、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5、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落实避孕措施情况证明;

6、计划外生育的,应当提交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证明;

三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

1、到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开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到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计生办领取并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3、复印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与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签定《宜春市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

5、已婚育龄妇女申请人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接受环孕检,并按规定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6、有关对象交纳社会抚养费和其他计划生育罚款;

7、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计生委或乡。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一、暂住人口向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时, 须出示户籍所在地乡( 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婚育证明。对未出示婚育证明的, 公安机关应在办理暂住登记时注明情况, 并及时通知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二、暂住人口来本市务工、经商、生活的, 须凭婚育证明, 向暂住地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登记, 领取《北京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证》后, 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接收其从业或居住的单位、个人方可办理务工、经商或房屋租赁手续。

三、暂住人口在暂住地生育子女的, 须持户籍所在地乡( 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生育证明, 到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四、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异地暂住的, 须在外出前与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由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婚育证明。

对未落实可靠节育措施或因超计划生育受到处罚尚未执行完的,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不予出具婚育证明, 有关部门不得出具相应的务工、经商等有关证明。

五、医疗单位应积极协助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未持生育证明的孕妇, 应动员其终止妊娠, 并立即通知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六、外地暂住人口无生育证明怀孕的, 限期终止妊娠, 逾期不终止妊娠的, 务工、经商的, 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务工证、营业执照, 直至其终止妊娠。

外地暂住人口超计划生育的, 由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按《北京市违反< 计划生育条例> 处罚办法》规定的社会抚育费标准处以罚款, 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吊销务工、经商证照和暂住证, 动员其离开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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