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自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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