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这样的合同关系成立~那么~丙与丁之间应重新签署新的买卖合同并进行过登记备案~合同关系应由原来的甲乙转换为丙丁~因为上述关系中~主合同是一定会在土房局有登记~而从合同却不一定会登记备案的(这样的从合同多数都是以律师行或公证处见证就OK了,不会要求硬性登记备案)~
为了四方的利益~还是及时备案为好~
全部都是当时人,有直接的连带关系!
丙丁均同意了吗?如果均同意了,那全都是当事人啊!
这明显属于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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