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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担保人的责任

时间:2022-01-27 作者: 来源:顿格文库
你好,首先,这张借条是有效的,借条中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人等事项都有列明,但是从这份《借条》的内容上看,似乎有点争议,很难判断谁是出借人、谁是借款人。
其次,因为在这份《借条》中没有约定担保人需要承担哪种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担保人在这个借贷关系中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借条》上的借款到期时间为为2019年4月10日,因此担保人的的保证期间从2019年4月10日起算至2019年10月9日。如果债权人从未在此期间向担保人主张过权利,保证人则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根据《借条》 的内容,担保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因《借条》上有写明借款到期日,因此还款期限从2019年4月10日起算,债权人应当在3年的时效保护期内主张权利,如果超过3年的时效保护期,对方再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债权人的债务就成了自然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了。
你这份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如果发生争议的话,你是无权主张利息的,除非你有证据证明你们有口头约定利息,且对方有归还利息的流水记录。否则,法院如果判下来你胜诉了,利息就是按逾期还款的年利率6%计算。



  1、关键是要先分清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2、如果没有明确是按份担保的,那承担的就是连带责任;如果是连带责任,那么各担保人之间就没有先后顺序之分。也就是说如果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那第一担保人,第二担保人的排序,在法律上是没有意义的。 3、相关法律规定: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上述法律规定了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而不是一般理解的债权人应当先向第一担保人追偿,第一担保人不能偿还时,才能向第二担保人追偿。而是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担保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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